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準備程序

字型大小:

一、  什麼是準備程序?

       為了使案件的審判能夠密集、順暢地進行,在開始審判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因此合議庭可以在審判程序開始前(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交由受命法官一人先進行「準備程序」。在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可以先就下列事項為處理:
(一) 確定檢察官起訴的罪名範圍,有無應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之情形。
(二) 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坦白承認犯罪,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 整理、確定案件之爭點。
(四) 詢問當事人就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 曉諭當事人得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 決定審判期日時就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 調取證物、命當事人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 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簡單來說,在此程序中,如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即可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處理,使案件快速終結。另外「調查證據」為審判程序時的核心,因此當事人就證據能力之相關意見、希望合議庭就何證據為調查、希望傳喚何人到庭作證並行交互詰問等事項,都必須在準備程序時提出,如合議庭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並排定調查之範圍、次序、方法,進而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明確、且有效率的進行,以達成集中審理的要求。

二、  當事人如何聲請調查證據?

       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均可聲請法院調查相關的證據,但為使審判程序進行順利,聲請調查證據必須遵守一定的方式。原則上,應以書狀提出聲請,並記載「欲聲請調查的證據」與「待證的事實」之間的關係,如欲聲請傳喚證人則應載明聲請傳喚的證人姓名、住所等資料,並且要按他造當事人的人數提出聲請書狀的繕本送給他造當事人。如果有正當理由或因為情況急迫時,才可例外的用言詞方式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