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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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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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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麼是交互詰問?

      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方(包含被告以及被告的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進行問話(詰問),透過此種直接詰問證人的方式來辯明證人所陳述的證詞究竟是真實或虛偽,藉此達到發現真實、釐清案情的目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或辯護律師)、檢察官在對證人進行詰問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由一方對證人提問完畢後,才輪到另一方提問,在法律上即稱此種「當事人依次序對證人進行提問,使證人就問題回答、作證」的程序為「交互詰問」。
       就發現真實的層面而言,當事人詰問證人並且藉此發現證詞的瑕疵,並非法官對於證人訊問所能取代。因為當事人對於案件的始末最為清楚,最能發現證人陳述有何與事實不一的情況,並進一步提出疑問。而證人之陳述如為不實,將對於案件有相當程度之影響,此時如不賦予當事人(尤其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無疑將對被告造成不利益,因此「詰問權」即為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更是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重要權利。
      而關於交互詰問的次序具體舉例如下:若審理程序時,證人是由被告方所聲請傳喚,那麼就會由被告方(被告或被告的辯護律師)先進行問話,在法律上我們將這種先行發問稱做「主詰問」;等到被告方問完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接著就被告方剛剛在主詰問所發現或提問的相關事項,再行提出問題,對證人進行問話,這就稱做「反詰問」。檢察官「反詰問」完畢後,被告方則可再就「反詰問」中所發現的相關疑點或事項再為問話,此則稱做「覆主詰問」。反之,證人如果是由檢察官所聲請傳喚的,那麼詰問的順序就由檢察官先開始進行「主詰問」,之後再由被告方為反詰問,雙方依此次序交互替換進行詰問。

二、 為什麼要行交互詰問?

      法院開庭的目的在於發見事實的真相,也就是藉由開庭來判斷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一般而言,被告有無犯罪,自己最為清楚,如被告否認犯罪,通常可能會舉出證人來證明自己是無辜的。相反的,檢察官為了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同樣也有可能舉出證人來證明起訴事實確實為真。雙方所聲請傳喚的證人究竟誰所言可信,則必須透過傳喚證人到法庭,並接受交互詰問,才能進一步釐清,以確保法院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決。

三、  交互詰問的要領很難嗎?

       基本上,交互詰問是一種調查證據的方式,只要是專業的檢察官、律師了解有關交互詰問的法律規定,均能勝任。至於被告本身,若要親自詰問證人,依現行法的規定仍然是許可的,但若被告不願意或是不會詰問,或是在經濟上有困難,而無法負擔委任辯護律師之費用時,法院即可為被告覓請義務辯護律師或轉介由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辯護律師於訴訟中為被告代行詰問,另一方面也可以由被告當庭請求法官代為詰問。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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