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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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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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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於審判程序開始後,審判長應先詢問被告的人別等年籍資料,於確認無誤後,即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並由審判長向被告為權利告知。此外,如當事人於準備程序中,有聲請傳喚證人,且合議庭認為有傳喚必要時,合議庭就會在審判期日讓當事人對所傳喚的證人進行交互詰問,於交互詰問完畢後,即開始進行證據調查,並使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證據調查之結果或是證人的證詞,表示意見。於證據調查完畢後,合議庭便會開始讓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時先由檢察官開始論告,後由被告、辯護人對檢察官的論告進行答辯。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應詢問被告有無最後陳述。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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