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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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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告訴人之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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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權

       案件起訴於第一審法院後,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檢察官若認有必要,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2項參照)。若被害人、告訴人有想要保全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可以透過書面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確保證據不會滅失或難以使用。

二、  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權

       在法院審理中,由實行公訴的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參照)。若被害人、告訴人想要調查與本案有關的任何證據,在準備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請求公訴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三、  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權

       在法院審理中,由實行公訴的檢察官向法院陳述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參照)。若被害人、告訴人對於案件有任何意見,皆可以書面向公訴檢察官表示,由檢察官向法院陳述意見。

四、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法院閱卷、抄錄權

       在法院審理中,告訴人、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到法院檢閱卷宗、證物,抄錄或影印卷宗內的資料,方便您了解案件的進行情形。(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但書參照)

五、  請求法院隔離訊問權

       被害人在法院審理中,如被以證人的身分傳喚到庭作證時,若擔心在被告面前,不能完整的陳述,於法院認為適當的情形下,可請求法院採行隔離訊問。(刑事訴訟法第169條參照)

六、  協商程序中,就協商內容向檢察官表示意見權

       被害人或告訴人在法院審理中,檢察官和被告若要進行「協商程序」,檢察官會徵詢您的意見,被害人或告訴人可就求刑協商的內容向檢察官表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七、  被告涉犯保護令事件之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隔別訊問以及請求陪同出庭

       被告涉犯保護令事件之被害人如不願易於開庭時再被告面前陳述,得請求法院進行隔別訊問,此外被害人亦可請求法院通知主管機關安排社工人員陪同被害人開庭,或是通知曾經協助過被害人的心理師、社工人員陪同被害人開庭,且陪同人員亦可於開庭時向法院表示意見。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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