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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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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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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觸犯刑法而有罪時,除應受到國家以刑罰處罰外,如被告之犯行同時也損害到被害人時,則受損害之被害人也可於刑事訴訟程進行時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請法院除了就被告所犯之罪予以處罰外,也依被害人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來判斷、認定被告應該如何賠償被害人。

一、  請求權人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二、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期

(一)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以言詞或書面中提起。
(二) 然須注意者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將暫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  提起之方式

(一) 提出訴狀於法院。
(二) 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  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刑事部分同時獲得判決,且無須繳納裁判費。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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