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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拘提、通緝
一、 傳喚
審判長、受命法官以傳票傳喚或當場面告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一定的時間、日期到指定的處所開庭應訊。
二、 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5、76條)
(一) 被告經法院以傳票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應訊,即得發拘票拘提。
(二)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1. 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
2.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3. 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4.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三、 通緝
被告如逃亡或故意隱匿不到庭應訊,此時法院即可發出通緝書,以強制手段拘捕被告到庭。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