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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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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判原則-法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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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惟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此時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一、  法院旁聽之規則

(一) 法庭應設旁聽席,並得編訂席位號次,除依法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二) 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受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三)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二、  法庭旁聽之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  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 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 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四) 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 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 拒絕安全檢查。
(七) 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三、  妨害旁聽之制止

(一)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依法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二) 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者,審判長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
(三)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法院組織法第95條)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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