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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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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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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以及被害人如對於判決不服,得將不服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以書面之方式撰寫或繕打清楚,儘速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上訴。且需注意者為,上訴期間為20 日,而此一期間的計算,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後開始起算,而非從告訴人、被害人收受判決正本後開始起算。

二、  被告

       被告對於判決不服,得於收受判決後20 日內以書狀記載具體理由提起上訴。抑或於2日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訴狀,並注意在2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 日內,向原判決的法院以書面補提上訴理由狀。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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