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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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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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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易科罰金之要件

(一)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二)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二、  易服社會勞動

(一)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二)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三)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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