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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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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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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發還單位

         法院或檢察署。

二、  發還原因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者。(須服刑之案件,於到案執行後,方通知發還)

三、  發還主體

         由原保證人、被告聲請或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四、  發還方式

(一) 不經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或代理人具領,或由法院、檢察署通知後領取。
(二) 以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提出聲請,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通知發還。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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