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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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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審查結果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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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 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直接上級法院。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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