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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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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廉政宣導--書記官向當事人榨取官司活動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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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找合格律師,切勿相信司法黃牛,以免受騙!
遇有司法黃牛,請勇於向法院政風室通報檢舉。

 

司法透明·廉政同行--認識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廉政宣導--書記官向當事人榨取官司活動費案


民國88年間,許某經不知情之第三人介紹認識時任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書記官之林某。許某因涉犯竊佔罪嫌,經○○地方法院以88年10月22日判決有期徒刑6月,許某於同年11月1日收到判決書後,前往○○縣林某住處,向林某請求協助可否免入監執行。
 

林某見有機可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向許某誆稱:「這種案件在法院是小案子,沒什麼關係,可先提出上訴,上訴後會特別注意,另可委託熊○○律師實施辯護,伊會幫忙處理,沒有問題云云」。許某具狀提起上訴後,林某又於同年12月底某日,偕許某共同前往許某所涉犯竊佔罪嫌之地點即○○縣○○市○○路勘察現場狀況,許某因而誤信林某確有辦法替其處理官司,進而達到得免入監執行之目的。
 

許某於88年12月29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分院刑事庭傳票後,持該傳票前往林某請教解決辦法,林某即向許某詐稱:「承辦法官是江法官,係屬青壯派無法關說,需找審判長劉姓法官,伊與劉法官同事較久,交情比較深,看看有無辦法云云」,林某並以V字型手勢告知許某需款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以為官司活動費,以致許某陷於錯誤,隨即備妥20萬元持往前開林某之住所內交付予林某,並於數日後多次前往林某住所探問處理之情形及進展,林某除以尚無進展等語塘塞外,接續向許某騙稱說還要增加活動費20萬元,許某因仍誤信而允諾之,遂又向不知情之友人陳君借款20萬元,再度持往林某住所內交付之。


嗣後許某所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分院以89年3月8日88年度上易字第3256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許某於89年3月21日收受判決書後始發覺受騙,乃持上開判決書前向林某質問其情,林某始將前所收受之40萬元退還予許某,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政風室接獲反映函請○○地方檢察署偵辦,查獲上情。
 


 

  • 發布日期:111-08-19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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