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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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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文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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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到場之人

        翻譯文書必須由翻譯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翻譯人必須具有翻譯能力。

 二、應攜帶之文件

  1. 翻譯人應攜帶身分證、翻譯文件之原件及其翻譯本到場辦理。
  2. 請注意:必須逐格、逐字翻譯全部內容,不得自行節譯或摘譯。涉及人名之翻譯者,另應攜帶該人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3. 英文翻譯文件之原件如為我國公文書,如戶籍謄本等,文書核發單位以及日期、文號、章戳等文字,亦須翻譯出來。由於公證人須向文件製發機關查證文件之真偽,所以無法當日完成認證手續。
  4. 英文翻譯文件之原件如為國內學校或醫院等機構製發,如畢業證書或出生證明等,公證人須向文件製發機構查證文件之真偽,所以無法當日完成認證之手續。請注意:公證人不能踰越轄區查證,所以請求認證前,請先向公證處洽詢文件製發機關是否位於其所屬轄區內。
  5. 翻譯文件之原件如為以英文作成之外國文書,如外國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畢業證書等,而請求認證其中文翻譯本者,該原本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五月七日院信文速字第0930103556號函)。關於外交部駐外館處相關資訊,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說明。
  6. 翻譯文件之原件如以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作成,或翻譯成英文以外其他外文文字,如日文、德文、西班牙文等,由於英文以外其他外文可能沒有,或僅有少數公證人通曉,建議您向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該外文之公證人請求辦理認證。如向未通曉該外文之公證人請求,公證人將僅認證翻譯人之簽名,並依規定於認證書加註:翻譯文義是否與原文相符,不在認證範圍。
  7. 查詢經核定通曉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之公證人,請參考司法院網站「公證專區」之公證人登錄名冊資料。

三、認證費用

    認證費用為新台幣750元。份數最多可攜回5份。

四、由於公證人須查證翻譯文件原件之真偽,並審查翻譯是否正確,所以通常無法當日完成認證之手續,請預留公證人查證及審查之時間,並儘早辦理,以免影響您的時程。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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