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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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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保護室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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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保護室成員

一般人對於少年以及家事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的發展及相關規定可能不大清楚,在某些人眼中,少年、家事法庭及調查保護室,讓人既好奇又敬畏。其實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少年健全的成長,調整少年原來的生活環境,並適時輔導其性格而制定。當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法官、少年調查官及保護官皆是秉持上述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精神,選擇最適切的處遇方式,讓少年們有更好的機會自我成長。

家事事件法則是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而制定,其中家事調查官是為瞭解家事紛爭背後隱藏之真正問題,輔助法官釐清調查特定事項之事實,圓融解決家庭紛爭。家事事件法明定家事調查官承法官之命,以其專業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而為調查。

 鑑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18條規定,將現行地方法院所設觀護人室修正為調查保護室,其目前組織人員配置,說明如下 :

調保室組織架構

 

 

 

 

 

 

 

 

 

 

 


調查保護室設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負責調查保護室之行政業務,督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及少年調查及保護工作之執行。為求專業分責之處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9條、家事事件法第18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3條等,依事件性質分別規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之職務:
 
【少年調查官】
少年調查官是隸屬於少年法庭受法官監督,負責調查少年事件之司法人員,其法定職務有: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
2、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
3、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
 
【少年保護官】
少年保護官是隸屬於少年法庭受法官監督,負責執行保護處分之司法人員,其法定職務有:
1、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2、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
 
家事調查官】
家事調查官是隸屬於家事法庭受法官監督,負責調查家事事件之司法人員,其法定職務有:
1、 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
2、 提出調查報告。
3、 進行履行勸告。
4、 出庭陳述意見。
引入適當社會資源或其他必要之協調措施。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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