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6歲兒童臨時托育執行方案
★方案目的
針對家中育有未滿6歲兒童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因到庭執行職務(包含參與選任程序),而有臨時托育之需求,由司法院/法院支給臨時托育費用,由地方政府托育服務中心媒合保母,或委由受托兒童之三親等內成年親屬托育,讓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能夠安心參與審判,進而維護民眾參與司法的權利。
★申請支給臨時托育費用之資格要件
1.育有未滿6歲兒童之父母、監護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 (如祖父或祖母) 等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
2.因到法院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需使用臨時托育服務(到庭執行職務期間,原已使用托育、就學等社會福利或教育資源者,非屬本方案支給範疇)。
3.以本方案申請並經地方政府托育服務中心媒合保母,或委由受托兒童之三親等內成年親屬托育。
★支給臨時托育費用之期間
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每日實際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時間及交通往返時間(單趟交通時間以2小時為支給上限)為計算,不足1小時部分,以1小時計。
★支給項目及標準
1.使用臨時托育服務 (由地方政府托育服務單位媒合保母),支給臨時托育費用:
‧ 每名受托兒童,每小時依地方政府公告之臨時托育費用標準核實支給(每小時新臺幣200元為支給上限)。
‧ 不包含餐費及其他費用。
2.使用親屬托育服務(委由受托兒童之三親等內成年親屬協助托育),支給臨時托育費用:
‧ 每名受托兒童,每小時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支給(113年度為每小時183元)。
3. 受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已領有托育補助(含臨時托育)、學費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向法院申請上開費用支給。但已領有托育補助(含臨時托育)之送托時段與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無重複者,不在此限。
★ 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 申請人接獲本院通知擔任候選國民法官,或被選任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本院指定時日,如需使用臨時托育服務(由地方政府托育服務中心媒合保母),請於本院指定時日之 10日 前,與地方政府托育服務單位聯繫窗口接洽,以利該單位辦理行政作業。
- 申請人需於到庭執行職務 (含參與選任程序)完畢後 2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申請支給臨時托育費用。
- 申請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相關文件表單可於本網頁下方下載)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正本 (如文件1)
- 申請支給期間說明書正本 (如文件2)
- 受托兒童之相關資料 (如戶口名簿影本,請自行影印後提供本院)
- 相關臨時托育之服務證明 (如臨時托育契約書影本);必要時得以切結書正本 (如文件3)取代
★ 方案申請流程
★ 專責聯繫窗口
1.基隆市臨時托育服務
基隆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電話 (02)3401-1392 / (02)3401-1253
2.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臨時托育服務
新北市北海岸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電話 (02)2809-5488,分機11
3.新北市瑞芳區、平溪區、 雙溪區、貢寮區臨時托育服務
新北市七星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電話 (02)2642-7082 / (02)2642-7083
4.如有方案相關事宜詢問,請洽本院國民法官科專責人員:電話 (02)24652171分機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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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