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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6歲兒童臨時托育執行方案
★★★★★本執行方案目的
為協助家中育有未滿6歲兒童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下稱國民法官等人)因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而有臨時托育之需求,由司法院/法院支給臨時托育費用,使其安心參與審判, 維護民眾參與司法的權利,所以國民法官等人所育之未滿6歲兒童於其到庭執行職務期間原已使用托育、就學等社會福利或教育資源之時段,非屬本方案支給範疇。
★申請支給臨時托育費用之資格
須育有未滿6歲兒童之父母、監護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 (如祖父或祖母) 等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因到法院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需使用臨時托育服務(由地方政府托育服務中心媒合保母),或委由受托兒童之三親等內成年親屬托育(親屬托育),始符合申請資格。
★申請支給臨時托育費用之期間
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每日實際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時間及交通往返時間(單趟交通時間以2小時為支給上限)計算,不足1小時部分,以1小時計。
★申請支給項目及標準
- 使用臨時托育服務者 (由地方政府托育服務單位媒合保母):支給臨時托育費用(不含餐費及其他費用),每名受托兒童每小時支給費用核實支給,並以每小時新臺幣200元為支給上限。
- 委由受托兒童之三親等內成年親屬協助托育者(使用親屬托育):每小時參照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支給(112年度為每小時176元)。
- 受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已領有托育補助(含臨時托育)、學費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向法院申請上開費用支給。但已領有托育補助(含臨時托育)之送托時段與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無重複者,不在此限。
★ 申請人應行注意事項
- 申請人接獲本院通知擔任候選國民法官,或被選任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本院指定時日,如需使用臨時托育服務者(由地方政府托育服務中心媒合保母),請於本院指定時日之 10日 前與地方政府托育服務單位聯繫窗口接洽,以利該單位辦理行政作業。
- 申請人需於到庭執行職務 (含參與選任程序)完畢後 2個月 內向本院提出申請支給臨時托育費用。
- 申請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詳見本網頁下方之檔案下載處)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正本 (如文件1)
- 申請支給期間說明書正本 (如文件2)
- 受托兒童之相關資料 (如戶口名簿影本,請自行影印後提供本院)
- 相關臨時托育之服務證明 (如臨時托育契約書影本);必要時得以切結書正本 (如文件3)取代
★ 本方案申請流程如下
★ 專責聯繫窗口
1.基隆市臨時托育服務:
基隆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電話 (02)3401-1392 / (02)3401-1253
2.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臨時托育服務:
新北市北海岸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電話 (02)2809-5488,分機11
3.新北市瑞芳區、平溪區、 雙溪區、貢寮區臨時托育服務:
新北市七星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電話 (02)2642-7082 / (02)2642-7083
4.欲詢問本方案相關事宜,請洽本院國民法官科專責人員,本院電話(02)24652171,分機1653
檔案下載
相關連結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2-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