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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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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第1場次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圓滿完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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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20-1

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及20日舉行111年度第1場次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由審判長簡志龍、受命法官藍君宜、陪席法官顏偲凡,與6位國民法官、2位備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陳怡龍主任檢察官、陳宜愔檢察官、林姿妤檢察官擔任公訴人;基隆律師公會王雅芳律師、楊適丞律師、陳炎琪律師擔任辯護人。

本次模擬案件事實為,檢察官起訴被告對年僅3歲的兒子(下稱A男),基於傷害之故意,以拳頭毆打腹部數下,再將A男舉起並勒住頸部後重摔在地,並要求A男一邊原地踏步,一邊喊「一、二、一、二」,A男照做後,突然昏倒、沒有意識,被告幫A男作CPR急救後放置於床上,隔日發現A男已無呼吸、心跳死亡。被告為避免犯行遭查獲,遂將A男之遺體用棉被包裹棄置於山區。被告之行為是否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及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等罪嫌?因本案並未尋獲A男之遺體或骨骸,僅有證人之供述證據,辯護人乃爭執A男遭棄置於山區時,是否確已死亡?如未死亡,是否有可能已經另為獲救而不為人知?相關爭點涉及是否該當傷害致人於死之結果,在缺乏物證的情形下,檢察官及辯護人在法庭上的攻防及對證人的詰問,能否順利說服國民法官產生心證,以及國民法官產生心證的過程會否存有障礙,乃是本次模擬法庭觀察的重點。

在審理過程中,檢察官提出統合偵查報告書並詳加說明,辯護人針對爭點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辯護,對於證據出證的時機、證據的證明力,檢、辯雙方激烈攻防,於詰問證人時,亦不時提出異議以中斷對方的詰問節奏,審判長並適時透過訴訟指揮權讓審理程序順暢進行,國民法官則全程專注聆聽,且對於證人的提問亦相當踴躍。評議時,經由審判長之釋疑及在法庭上聽訟後的心得,不具名投票表決,評議結果,最後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及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及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四月。

宣判後的座談會由基隆地院院長李麗玲主持,基隆地檢署檢察長余麗貞亦親臨參與。李院長除感謝審、檢、辯三方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疫情期間仍願意全程參與,在兼顧防疫措施的諸多限制下順利完成本次的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外,並表示國民法官法施行成功與否,其中一項重要的因素是取決於國民法官的參與意願,期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們能將自己的親身見聞、參與模擬法庭的體驗,推廣給親友知曉,讓更多的民眾願意參與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新制。

座談會中,國民法官們咸認為因接觸卷證的時間過於短促,有妨礙心證形成之虞,對於罪、刑作決定時也容易產生壓力。三位評論員臺灣高等法院黃翰義法官、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邱智宏檢察官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蔡元仕主任檢察官,則各自針對觀察所得提出建議,與會人員並針對國民法官的照護義務、國民法官接觸卷證的時間點、對於法條請求調查應否為證據能力裁定、評議表決時是否採用數位方式進行投票等面向,提出諸多的寶貴意見,相信將有助於國民法官新制上路運作時能更加穩健。

  • 發布日期:111-04-29
  • 更新日期:111-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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