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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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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91號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吳0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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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吳○○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罪嫌向本院聲請羈押乙案,經本院訊問後,諭知被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執行羈押,茲將理由說明如下:

一、程序審查部分: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於112年12月13日上午9時11分至10時30分持搜索票至被告住處執行搜索後,被告於同日上午11時27分接受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約詢,詢問至同日晚間8時43分結束。檢察官於同日晚間10時38分對被告進行訊問,並於庭訊過程中,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於11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40分諭知逮捕,其後於112年12月14日凌晨1時25分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羈押禁見,未逾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所規定之24小時期限。本院受理上開聲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93條第6項、第5項後段之規定,並參考辯護人之意見,爰定於本日日間進行訊問。

二、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並非輕罪,本件涉嫌與被告共犯上開罪嫌者均在臺灣地區以外,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被告應自112年12月14日起執行羈押。

三、被告共犯之人尚未到案,檢察官雖稱尚有部分同團成員未及傳喚,但衡諸其團員並非難以傳訊之人,此為偵查機關並未選擇同步進行所造成之情狀,不應由被告承擔,是檢察官聲請併予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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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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