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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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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家庭暴力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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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國民法官案件於密集審理後,業於113年4月25日下午4時30分宣判,茲將要旨敘述如下:

壹、主文

    陳○○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貳、犯罪事實

    被告陳○○與被害人前為男女朋友,共同租屋居住於基隆市安樂區(下稱本案租屋處),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所定同居家庭成員關係。嗣因被害人欲搬離本案租屋處,而於112年7月12日13時許返回本案租屋處拿取衣物,被告在被害人進入屋內客廳後,隨即將鐵門關上並與被害人交談,嗣被害人欲開啟鐵門而走到門口時,被告即基於殺人之犯意,動手拉住被害人欲阻其離去並發生拉扯,被告將被害人拉扯至廚房,先以手掐住被害人脖子,並向其稱「要死大家一起死」等語,隨即以右手自廚房流理台下方取出菜刀,待被害人無法行動後,朝被害人左後頸砍殺多刀,致其頸椎、脊髓、椎動脈銳器傷斷離及大量出血,而當場死亡。

參、刑之酌科

    本件檢辯雙方爭點集中在量刑,為求慎重,共傳喚11位證人進行詰問,並當庭勘驗案發現場錄音,經國民法官法庭檢視檢辯雙方提出之證據資料比對並評議後,為求周延,再命被告當庭模擬犯罪過程,以建立犯罪事實之全貌。國民法官法庭終局評議時,由審判長先就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素釋義及斟酌被告重返社之可能性後,國民法官法庭共同評議,量處被告如主文之刑度,並褫奪公權終身。

肆、本件國民法官於案件宣判後之意見交流與回饋

    本院陳雅玲院長相當關心國民法制度之運作,自本案選任程序至審理之4日期間,均曾至國民法官法庭聆聽,且因應社會對於辯方量能不足及國民法官量刑過重之問題,特於本院宣判後,與本案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進行交流。會中除關心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是否因本案觀覽有關殺人之刺激性照片而造成心理上負擔,及本院提供之照料措施是否有所不足外,特就本案只由1名律師為被告辯護,辯護量能是否足夠,又有關量刑部分是否確實了解相關量刑因素,有無考量被告重返社會之可能等加以詢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均回應,本案辯護量能已足,且經檢辯雙方詳細展示量刑資料及職業法官釋疑後,已明瞭並能產生確信之心證。

    多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並表示,於收到選任通知書 前,即聽過國民法官制度,並分享自參與審判之初,即感受本院細心周全的照料,且實際進入本案審理,才發現法院審理案件需要從各種面向及角度考量,判斷之邏輯與重點,也與以往認知大不相同,均相當肯定國民法官制度,並對司法增加了期待及信任,也會將本案參與審判的寶貴經驗傳達給親友,鼓勵親友踴躍參與審判。

    陳院長同時也特別關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判後將審判情緒適度抒發,回歸日常生活,並再次感謝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能透過親身參與,與職業法官緊密對話,共同完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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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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