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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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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圓滿完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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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圓滿完成新聞稿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至18日舉行為期3日之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由審判長吳佳齡、受命法官鄭虹真、陪席法官陳怡安、與6位國民法官、2位備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林明志檢察官、林渝鈞檢察官、林姿妤檢察官擔任公訴人;基隆律師公會彭傑義律師、吳恆輝律師、陳怡榮律師擔任辯護人。

本次模擬案件事實為母親即被告與2歲雙胞胎共處一室時,先關閉房間門窗並將房門上鎖,再點燃鐵盒及鐵罐內之木炭,涉及被告是否有殺人犯意及中止未遂,另就母親侵害子女安全之量刑判斷,向來引發社會輿論關注,擬藉模擬法庭觀察並瞭解國民法律感情與司法實務之異同。

此次模擬法庭通知50位候選國民法官,計有26位實際到院參與選任程序,老中青世代均有,較諸過往常見多為退休人士到院參與所有不同。選出的6名國民法官及2名備位國民法官,則來自各行各業,包括公職退休人士、獸醫師、學校講師、鐵工技士、服務業、研發主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年齡層介於27歲至69歲間,分佈相當平均,符合國民法官法多元參與的精神。

在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全程專注聽取檢察官、辯護人的陳述,且提問相當踴躍,幾乎每位國民法官均有本於生活或事理經驗提出問題訊問證人及被告,藉以瞭解被告當時的情緒、反應及客觀環境,俾判斷被告是否有殺人的主觀犯意,如被告有殺人犯意,是否有中止未遂之適用。評議時,國民法官亦勇於提出自己的觀點,並針對在法庭上聽訟後的心得提出看法,與職業法官熱烈進行討論。審理及評議結果,最後認定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未遂罪,依法加重其刑,再依刑法第27條第1項中止未遂規定減輕其刑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之指揮接受親職教育。

宣判後的座談會由基隆地院院長李麗玲主持,基隆地檢署檢察長余麗貞亦親臨參與。李院長除感謝審、檢、辯三方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全程參與外,並表示本次國民法官們於審理程序中勇於發問、評議時熱烈討論及提出意見,專注與投入的程度特別令人感到驚艷,確實將國民的法律感情帶到法庭來,彰顯國民法官法的司法多元對話價值。座談會中,兩位評論員臺灣高等法院廖建瑜法官、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許家源,各自針對觀察所得提出建議,與會的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則分享這幾日參與模擬法庭的心得感受,參與演練的檢察官、律師亦就諸多問題進行交流,諸多的寶貴意見,均將納為下次模擬法庭的參考,透過一次又一次的演練,發掘更多可改進的細節,相信必能讓國民法官新制度上路時運作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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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1-22
  • 更新日期:110-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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