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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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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林兆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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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樸111交易緝1字第067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兆宏之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被告林兆宏過失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兆宏 (年籍資料 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 發布日期:111-06-02
  • 更新日期:111-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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