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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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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71號丁氏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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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家行110年度婚字第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丁氏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7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丁氏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行股
書記官 葉憶葇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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