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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親字第7號黃雪芳、林游杏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家景110年度親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雪芳、林游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親字第7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雪芳、林游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確認吳游巧雲(女、民國7年8月7日生、已於民國36年1月9日死亡)與楊蘭(女、日據時期明治31年即民國前14年7月28日生、已於民國62年10月2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存在。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景股
書記官 施鴻均
- 發布日期:111-06-10
- 更新日期:111-06-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