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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1號林麗蘭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1年度訴字第2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麗蘭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111年6月10日民事庭通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本院111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麗蘭等間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111年6月10日民事庭通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黃婉晴
- 發布日期:111-06-10
- 更新日期:111-06-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