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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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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950號王文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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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1年度基小字第19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950號清償債務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王文彬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95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內湖區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住臺北市中山區
被   告 王文彬  住基隆市七堵區
居臺北市中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移轉管轄前來(111年度北小字第1243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函 稿 代 碼:E012-8 公示送達公告(節本)
股       別:月股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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