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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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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398號周炫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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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1年度基小字第13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398號清償債務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周炫源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3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施惠敏
住臺南市中西區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住臺南市
被   告 周炫源  籍設基隆市中正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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