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411號譚凱文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1年度基小字第24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411號清償債務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譚凱文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4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住臺北市內湖區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住臺北市南港區
被 告 譚凱文 住基隆市信義區
居新北市板橋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7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