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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陳宗汶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家維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宗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宗汶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繼承人黃克紹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八分之一負擔。
股 別:維股
書記官 佘筑祐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