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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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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8號周禮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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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瑞111年度訴字第4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8號塗銷抵押權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周禮安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98號
原   告 蘇黃英  住新北市瑞芳區
訴訟代理人  蘇美娜    住同上
被   告 周禮安  籍設基隆市信義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Y120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由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八十八年以瑞資字第○六八九九○號收件,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辦理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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