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1號鄭宇妏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刑篤111自1字第003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鄭宇妏之判決節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自字第1號被告鄭宇妏竊佔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連懿婷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蕭妃珍 年籍詳卷
自訴代理人 林正椈律師
翁嘉君律師
林隆鑫律師
被 告 鄭宇妏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宇妏無罪。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 發布日期:112-01-07
- 更新日期:112-01-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