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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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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王春霞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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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家名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春霞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春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王春霞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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