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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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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642號譚承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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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11年度基小字第26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642號給付醫療費用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譚承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姚安儒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642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
設新北市金山區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郡汝    住同上
被   告 譚承憲(JAITHAM EKKACHAI)
                      最後住所:新北市金山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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