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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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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989號王文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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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0年度基小字第19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989號給付借款之判
          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王文彬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198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朝裕  住高雄市左營區
           鄭伊汶  住同上
      鄧介榮  住同上
被   告 王文彬  原住基隆市七堵區
                      (遷出國外,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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