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989號王文彬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0年度基小字第19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989號給付借款之判
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王文彬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198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朝裕 住高雄市左營區
鄭伊汶 住同上
鄧介榮 住同上
被 告 王文彬 原住基隆市七堵區
(遷出國外,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