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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361號江錦敦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日112年度基簡字第3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江錦敦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基簡字第361號原告林國長與被告江李
梅等間協同辦理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10時
整,在本院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張景欣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