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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377號陳益隆、陳南希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2年度基簡字第3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益隆、陳南希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基簡字第377號原告陳美華與被告陳祚昌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陳柏宏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