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1895號陳怡君即龍鍋餐廳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2年度基小字第18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895號給付借款之宣
示判決筆錄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怡君即龍鍋餐廳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羅惠琳
附宣示判決筆錄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基小字第189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住臺北市中正區
被 告 陳怡君即龍鍋餐廳
住基隆市仁愛區
居基隆市仁愛區
居嘉義縣六腳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Q223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基小字第189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9月21日上午9時13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80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63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