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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陳雪雲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家行112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雪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雪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0年7月24日生效之(2019)閩0902民初3999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行股
書記官 葉憶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