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000565號林碧玲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洪112年度基簡字第5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565號給付借款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碧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萱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5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芷萱
住同上
被 告 林碧玲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點七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
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