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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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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000565號林碧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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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洪112年度基簡字第5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565號給付借款之判決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林碧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萱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5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芷萱  
           住同上
被    告 林碧玲    籍設基隆市暖暖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點七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
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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