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李秀華(兼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李秀華(兼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之判
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吳坤碧 住新北市三重區
林泉盛 住臺北市大安區
陳水火 住桃園市大園區
楊詠麟 住新北市三重區
韋江靜子 住新北市新莊區
鍾秋娥 住新北市三重區
趙品清 住新北市三重區
黃王麗娜 住新北市板橋區
林麗仙 住桃園市大園區
黃耀慶 住臺北市松山區
趙品鈞 住新北市三重區
陳曾寶鳳 住臺北市文山區
張麗雲 住新北市三重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嫺 住臺北市大安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芳絜 住臺北市大同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告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萬華區
法定代理人 李太行 住桃園市龍潭區
居臺北市萬華區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被 告 羅啟銘 住新北市淡水區
高昆鼎(即被告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信義區
郭菊(即被告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高芳瑜(即被告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樹林區
高毓玲(即被告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內湖區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被 告 李東榮(兼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臺北市松山區
(併為公示送達)
被 告 林榮吉 住基隆市七堵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千超 住同上
(併為公示送達)
被 告 李東海(兼被告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臺北市松山區
(併為公示送達)
被 告 李秀華(兼被告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內湖區
居11840
(併為公示送達)
李麗華(兼被告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內湖區
高榮人 住臺北市大安區
林猷強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恩如 住基隆市仁愛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恩光 住基隆市中山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恩夙 住基隆市七堵區
林水源 住新北市貢寮區
居基隆市安樂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謙遜 住新北市萬里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沛潔(原名林佩瑤)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新北市汐止區
(併為公示送達)
被 告 林于傑 住新北市貢寮區
居新北市貢寮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妙 住新北市貢寮區
居新北市貢寮區
(併為公示送達)
被 告 林美月 住基隆市安樂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美珠 住基隆市中山區
居基隆市安樂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素美 住臺北市信義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珈民 籍設臺南市東區
(併為公示送達)
莊雅筑 籍設新北市貢寮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宋瑋莉 住基隆市中山區
居基隆市中山區
居基隆市中山區
居新北市貢寮區
參加人即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秉信 住新北市板橋區
程育傑 住同上
徐弘翰 住新北市板橋區
參加人即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被 告 黃迎鈺(被告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基隆市中山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虹君(被告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久琦(被告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大安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訓民(被告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
(併為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