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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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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李秀華(兼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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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李秀華(兼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之判
          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吳坤碧  住新北市三重區
      林泉盛  住臺北市大安區
      陳水火  住桃園市大園區
      楊詠麟  住新北市三重區
      韋江靜子 住新北市新莊區
      鍾秋娥  住新北市三重區
      趙品清  住新北市三重區
      黃王麗娜 住新北市板橋區
      林麗仙  住桃園市大園區
      黃耀慶  住臺北市松山區
      趙品鈞  住新北市三重區
      陳曾寶鳳 住臺北市文山區
      張麗雲  住新北市三重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嫺  住臺北市大安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芳絜  住臺北市大同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告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萬華區
法定代理人 李太行  住桃園市龍潭區
           居臺北市萬華區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被   告 羅啟銘  住新北市淡水區
            高昆鼎(即被告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信義區
            郭菊(即被告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高芳瑜(即被告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樹林區
            高毓玲(即被告高福榮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內湖區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被   告 李東榮(兼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臺北市松山區
                      (併為公示送達)
被   告 林榮吉  住基隆市七堵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千超  住同上
                      (併為公示送達)
被   告 李東海(兼被告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臺北市松山區
                      (併為公示送達)
被   告 李秀華(兼被告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內湖區
           居11840 
                      (併為公示送達)
      李麗華(兼被告戴招治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內湖區
      高榮人  住臺北市大安區
      林猷強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恩如  住基隆市仁愛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恩光  住基隆市中山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恩夙  住基隆市七堵區
      林水源  住新北市貢寮區
           居基隆市安樂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謙遜  住新北市萬里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沛潔(原名林佩瑤)
           住基隆市安樂區
           居新北市汐止區
           (併為公示送達)
被   告 林于傑  住新北市貢寮區
           居新北市貢寮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妙  住新北市貢寮區
           居新北市貢寮區
           (併為公示送達)
被   告 林美月  住基隆市安樂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美珠  住基隆市中山區
           居基隆市安樂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素美  住臺北市信義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珈民  籍設臺南市東區
           (併為公示送達)
      莊雅筑  籍設新北市貢寮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宋瑋莉  住基隆市中山區
           居基隆市中山區
           居基隆市中山區
           居新北市貢寮區
參加人即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秉信    住新北市板橋區
            程育傑  住同上
      徐弘翰  住新北市板橋區
參加人即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被   告 黃迎鈺(被告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基隆市中山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虹君(被告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久琦(被告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大安區
           (併為公示送達)
      林訓民(被告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基隆市安樂區
           (併為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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