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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89號李怡萱,李建國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春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怡萱、被告李建國之現場勘驗期日通
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謝志陽與被告李麗雪
等間修繕漏水事件。
二、應送達之現場勘驗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下午3時整
,在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15之9號5樓現場勘驗。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羅惠琳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