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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蔡佩君之開庭通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玄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佩君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與被告蔡祥全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陳柏宏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