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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9號伍福雲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家慈112年度婚字第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伍福雲本院112年度婚字第69號離婚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伍福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如附件。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69號
原 告 劉00
被 告 伍福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