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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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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號邱念民、邱南光、邱弘川、陳穎啟、陳億、ALICE CHEN、陶君怡、陶君能、邱淑美、邱月美、邱明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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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瑞11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邱念民、被告邱南光、被告邱弘川、被告陳穎啟、被告陳億、被告ALICE CHEN、被告陶君怡、被告陶君能、被告邱淑美、被告邱月美、被告邱明美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謝佩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楊廖堯  住臺北市南港區
楊家驊  住同上
楊廖陞  住同上
黃謹紅  住臺北市南港區
楊淑敏  住新北市新店區
李春錫(原名李春鍚)
住同上
李冠瑩  住同上
李璿賢  住同上
楊銘宜  住彰化縣鹿港鎮
林秀惠  住同上
霍惠美  住新北市新店區
李弈嬌(原名李淑嬌)
住新北市新店區
張丁仁  住同上
上列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   告 邱念民  籍設臺北市中山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A102
邱南光  籍設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A102
邱弘川  籍設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2
陳穎啟  籍設臺北市中山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A102
陳億   籍設臺北市中山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2
ALICE CHEN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陶君怡  住新北市林口區
          居臺北市中山區
居臺北市中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220
陶君能  籍設臺北市大安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邱淑美  籍設臺中市大里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202
邱月美  籍設臺北市中山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A202
邱明美  籍設臺北市北投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202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人應就其被繼承人邱秀泉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面積九百七十三點五一平方公尺)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權利範圍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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