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3號郭喬羚、吳銘維(郭進舉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地112年度補字第2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23號分割共有物之裁定
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郭喬羚、被告吳銘維(郭進舉之繼承人
)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郭國明 住桃園市龍潭區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郭文長 住新北市萬里區
郭金龍 住新北市萬里區
郭秀珠 住新北市新莊區
郭麗真 住臺北市北投區
郭麗華 住新北市板橋區
江郭清香 住新北市萬里區
郭春重 住新北市萬里區
郭鑑印 住同上
郭美玉 住新北市萬里區
郭榮華 住基隆市信義區
郭彥呈 住基隆市信義區
郭怡伶 住同上
郭金德 住基隆市信義區
郭文洲 住同上
郭喬羚 住同上
郭千綺 住基隆市信義區
郭晋瑋 住臺北市松山區
何賴愛玉 住新北市板橋區
郭瑞富 住新竹縣竹東鎮
郭瑞祥 住基隆市信義區
郭臻庭 住臺北市萬華區
黃月西 住基隆市七堵區
黃程橡 住臺北市南港區
陳明倫 住基隆市中山區
陳正昇 住臺北市士林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參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
(二)補正被告郭進舉、郭文泉、郭裕、郭阿松、郭開運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郭文南(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0號)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暨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