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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467號阮欣儀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2年度基小字第24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467號清償債務之裁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阮欣儀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4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住新北市三重區
被 告 阮欣儀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