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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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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467號阮欣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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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2年度基小字第24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467號清償債務之裁定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阮欣儀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4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住新北市三重區
被   告 阮欣儀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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