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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85號葉奕晨(即葉自立之繼承人)之應買通知1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2司執恭字第4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奕晨(即葉自立之繼承人)之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葉奕晨(即葉自立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主旨: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恭股書記官陳錦進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