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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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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334號蔡依紋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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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日112年度基小字第23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334號清償債務之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蔡依紋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張景欣
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3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住新北市三重區
            許佩貞    住同上
被   告 蔡依紋  住新北市貢寮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22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9,634元,及其中7萬4,918元自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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