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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號文氏美玉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家維112年度婚字第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婚字第6號離婚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文氏美玉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文氏美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6號
原 告 謝進發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文氏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