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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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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聲字第4號紀有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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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1年度訴聲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紀有騰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
          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馮秋城  住新北市萬里區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
相  對  人 紀秀玲  住臺中市后里區
      紀有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
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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