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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聲字第4號紀有騰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黃111年度訴聲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紀有騰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
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馮秋城 住新北市萬里區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
相 對 人 紀秀玲 住臺中市后里區
紀有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
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