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0號吳志榮、吳志誠、周德琴、周新學、薛文媛、薛淑妃、游德榮、邱創富、邱語萱、郭學文、李碧順(即周碩邦之承受訴訟人)之現場鑑價函

字型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宙111年度訴字第3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志榮、吳志誠、周德琴、周新學、薛文媛、薛淑妃、游德榮、邱創富、邱語萱、郭學文、李碧順(即周碩邦之承受訴訟人)之現場鑑價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謝天榮等與被告陳孝達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股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函係副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在現場鑑價。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官佳潔

 
 

  • 發布日期:113-02-08
  • 更新日期:113-02-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