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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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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002774號李炳麾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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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民月112年度基小字第27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774號給付信用卡消
          費款之判決節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李炳麾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
      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顏培容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住臺北市大安區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住同上
被   告 李炳麾  住基隆市七堵區
           居基隆市七堵區
           居臺中市大里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578元,及其中新臺幣55,150元自民國
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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